渝建发〔2009〕37号<?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进度结算应包括当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索赔价款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发承包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价款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应直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三、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办法、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按本实施意见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发、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应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如实办理。
五、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对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先行结算并予以支付。
六、工程价款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七、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人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八、推行发、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全过程审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施工合同审查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并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发、承包人认可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九、工程价款结算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十、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诚信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工程价款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工程价款结算。否则,一经查实,将责任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的,或故意提供不完整资料达不到结算的经济技术资料要求的,一经查实,将责任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若高估冒算、故意压价、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不提供完整资料,一经查实,将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发、承包人,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内,暂停办理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且后续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价的4%缴纳保障金,并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或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等级,暂停其参加我市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取消其项目及相关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入渝企业,一律清除出重庆市场。
(五)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停其资质升级、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等级;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入渝企业,一律清除出重庆市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将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