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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的通知
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和相关定额解释、补充、勘误颁发执行以来,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反映的问题,经我委研究,对原《综合解释一》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重新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以下简称《综合解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新开工及以前已开工但未完工的建筑、市政、房屋修缮工程,均执行本《综合解释》,原《综合解释一》等相关解释停止执行。凡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已完工的建筑、市政、房屋修缮工程,仍执行原《综合解释一》等相关解释。
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年月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