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工程机构是指国家为领导、协调、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工作而设立的各级、各类常设和非常设的机关、机构。
(一)公安消防机构
1.公安消防机构的设置。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以上公安机关设消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在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承担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是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业务部门.接受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公安部设消防局.省级公安机关设消防局.地、市公安机关设消防分局.县、市公安机关设消防科.分别承担各级公安机关
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省以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外又称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和大队。为了切实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我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现役体制.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中设立的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的公安机关.设置相应的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重庆消防工程根据防火、灭火任务的需要,地、市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室、政治、后勤、防火监督四个部门,分别负责部队管理、干部管理、后勤保障、防火监督等职责。办公室主要担负秘书、战训、警务等业务。政治部门主要负责干部管理、部队教育等工作。后勤部门主要负责财务、装备、卫生等保障工作。防火监督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法制、建审、技术、宣传等业务工作。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大队)履行部队管理、后勤保障和防火监督职责。
2.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公安消防机构履行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具体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1)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3)审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4)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参加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督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6)管理公安消防队及其他消防组织,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参加其他社会抢险救援工作。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
1.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组建。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建立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是领导、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也是公安消防机构直接依靠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省、市、县、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城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其规模大小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的一名领导人兼任主任。
2.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性质。由于防火安全委员会是由政府各部门有决策权的领导成员组成.在企业事业单位由各职能部门领导成员组成的.因而决策是有效的.并能组织和领导各方面力量推行它的决策。所以,防火安全委员会是一个有领导职能的,处理和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的领导集体。防火安全委员会虽然不是正式列编的机构.但是.它是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并授予其特殊职权的正式委员会.是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参谋、咨询、协调性质的机构。
3.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消防工作.为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工作和人民生活创造安全环境.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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