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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时间:2016-07-20 15:28:42  来源:  作者:

一、建筑工程管理
    1.履行法定申报义务
    各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重庆消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3.举办各种活动的申报义务
    重庆消防工程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重点部位管理
    各单位应将车站、环控机房、变配电室、通信机房、消防控制中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
三、电气防火管理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各单位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器设备。
    (2)未经允许.不得在车站、机房、配电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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